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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浙江申請勞動仲裁規(guī)則





更新時間:2025-12-14
簡要描述: 部分案件可勝訴后收費,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加班費,工傷賠償,專注辦理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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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件可勝訴后收費,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加班費,工傷賠償,專注辦理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后相關待遇的支付?上海高院意見: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外,還應當按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三)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四)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nèi),勞動者不愿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代通金,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如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平均工資確認。浙江申請勞動仲裁規(guī)則
部分案件可勝訴后收費,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加班費,工傷賠償,專注辦理勞動爭議。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代為辦理用工登記手續(xù)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關系,是否可認定該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上海高院意見:傾向認為,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分析勞動關系的本質(zhì)特征入手,即需要審查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揮和管理、一方是否從事另一方安排的勞動、一方提供的勞動是否系另一方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等。而代為辦理用工登記手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故經(jīng)審查雙方存在辦理用工登記手續(xù)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關系,但不具備勞動關系本質(zhì)特征的,不宜輕易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浙江申請勞動仲裁規(guī)則經(jīng)濟補償金的基數(shù)不包括加班工資。
部分案件可勝訴后收費,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加班費,工傷賠償,專注辦理勞動爭議。勞動者采取不當手段惡意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如何處理?上海高院意見:如確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通過找替身代簽等手段,致用人單位未與其本人簽訂真實的書面勞動合同,上述行為既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條關于誠實信用的原則,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關于支付雙倍工資請求權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 ——須用人單位主觀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對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請應不予支持。
部分案件可勝訴后收費,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加班費,工傷賠償,專注辦理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無理由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上海高院意見:事實勞動關系不可無理由解除。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均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處理。首先,勞動合同法雖未對單位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事實勞動關系從本質(zhì)上講仍是勞動關系,且事實勞動關系可通過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因法律直接規(guī)定轉化為勞動合同關系,故不能因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得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的結論。勞動者采取替身代簽以及其他不當手段惡意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部分案件可勝訴后收費,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加班費,工傷賠償,專注辦理勞動爭議。經(jīng)濟補償金計算中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得工資?上海高院意見: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金應以勞動關系解除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人為計算杯準。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或工會會費等。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稅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繳義務。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jīng)濟補償金時應當一并予以考慮。對此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已經(jīng)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按照應得工資計算。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浙江申請勞動仲裁規(guī)則
用人單位作為維持正常管理所必要的罰款,法院可視情況支持。浙江申請勞動仲裁規(guī)則
部分案件可勝訴后收費,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加班費,工傷賠償,專注辦理勞動爭議。勞動者占有用人單位價值較高的財產(chǎn)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設置擔保的效力?上海高院意見: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時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蚴杖趧诱哓斘铩T趧趧雍贤男羞^程中,對于勞動者占有單位價值較高的財物,單位為防止財物滅失或被輕易毀壞,與勞動者約定設置了相應的合理擔保的,法律沒有禁止,可以認定有效。但該約定為流押、流質(zhì)擔保,或者名義上為財務“擔保”實際上卻是要求勞動者購買該財物的,該約定無效。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是明文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上海高院的意見,錯誤。浙江申請勞動仲裁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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